3.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社部令第25号)第十条、第十八条关于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和受理部门规定,应当向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向投诉,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依法受理劳动者的举报和投诉,由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被投诉人邳州市国田置业公司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明被投诉人欠缴社保费的事实情况后,再移交我局依法处理。
三、有权处理机关
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